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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