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领导,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日常工作经费应当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省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工作部门(以下统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
国土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相关工作。
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省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工作部门(以下统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
国土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