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二章 土地发包和承包
第八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二章 土地发包和承包 第八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可以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发包。没有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发包。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土地时,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土地时,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