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二章 土地发包和承包

第十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二章 土地发包和承包 第十条 发包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承包原则和程序发包。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以下统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短于法定期限的,应当延长至法定期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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