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二章 土地发包和承包 第十一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二章 土地发包和承包 第十一条 承包方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发包方,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自愿放弃承包土地以及承包期内自愿交回承包土地的农户,其家庭成员仍享有农村集体土地资产和其他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的权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