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三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十四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三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十四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中有外出务工、经商、升学、服兵役以及服刑等原因,致使承包方家庭成员实际未从事承包土地经营活动或者承包方家庭成员减少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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