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组织的发包行为无效:
(一)未经法定程序调整承包土地的;
(二)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承包方案未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的;
(三)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其承包底价及支付方式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村民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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