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