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五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对受理的生产季节性强且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土地承包纠纷,经当事人申请,可以先行裁定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农业生产正常进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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