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四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