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依法独立行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权。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的事项为土地承包合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征地补偿费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收回、调整、流转、侵权、继承等纠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