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由仲裁庭仲裁。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方案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生效。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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