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一条 县(市、区)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在前款规定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设立,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