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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