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五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五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其相关文件档案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承包方有权查阅、复制与其承包地相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和其他登记材料。有关单位应当为承包方查阅、复制提供方便。
承包方有权查阅、复制与其承包地相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和其他登记材料。有关单位应当为承包方查阅、复制提供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