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五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五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 第三十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损毁、遗失的,原发证机关根据承包方的申请,应当及时办理换发或者补发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