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五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五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 第三十五条 承包方应当办理但拒不申请办理权证变更登记手续的,发包方有权提出申请办理权证变更登记。
原发证机关收到变更申请及相关材料后,经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拟变更内容在承包地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十日。公示期内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另发新证,并在承包地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变更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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