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五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五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变更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依法征收、征用、占用致使承包方部分承包地丧失的;
(二)土地整理致使承包地位置、面积发生变动的;
(三)经依法批准对承包地进行调整致使承包地位置、面积发生变动的;
(四)因互换、转让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致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
(五)承包方自愿交回部分承包地的;
(六)其他情形致使承包地位置、面积等发生变动的。
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
(一)依法征收、征用、占用致使承包方部分承包地丧失的;
(二)土地整理致使承包地位置、面积发生变动的;
(三)经依法批准对承包地进行调整致使承包地位置、面积发生变动的;
(四)因互换、转让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致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
(五)承包方自愿交回部分承包地的;
(六)其他情形致使承包地位置、面积等发生变动的。
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