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五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五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 第三十四条 承包方申请办理权证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变更的书面申请、已变更的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其他证明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等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报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符合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承包方在办理社会保障、领取征地补偿费时,应当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交发包方统一办理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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