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发包方扣留、强制代保管、涂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擅自更改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申报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