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发包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承包方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