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农村集体土地的,本办法实施后继续有效。原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继续有效。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有关收回、调整承包地等条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该条款无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