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公安机关履行下列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
(一)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督促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落实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措施;
(二)开展日常巡逻防控,加强对重点目标的巡逻、检查;
(三)开展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的搜集、分析、研判;
(四)开展涉嫌恐怖活动的调查、恐怖事件的立案侦查;
(五)开展恐怖事件的应急处置;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督促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落实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措施;
(二)开展日常巡逻防控,加强对重点目标的巡逻、检查;
(三)开展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的搜集、分析、研判;
(四)开展涉嫌恐怖活动的调查、恐怖事件的立案侦查;
(五)开展恐怖事件的应急处置;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