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执行国家节约能源资源和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用能单位开展各类资源循环利用和减量化、无害化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