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运用财税、价格等政策,支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电力需求侧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办法,鼓励支持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