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纳入有关专项资金支持范围。节能服务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提供节能服务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税收扶持和补助、奖励。
用能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支付节能服务机构的支出,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予以列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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