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四十三条 企业单位应当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本单位的节能奖励。奖励资金从所节约的能源价值中依法提取,计入成本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