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三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定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确定能源管理人员,报本级节能主管部门备案。能源管理负责人和能源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节能专业培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