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三十四条 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由省节能主管部门会同省统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对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千吨以上不满五千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设区的市、县(市、区)节能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实施重点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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