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有序、安全、畅通的前提下通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