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 车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道通行:
(一)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分道通行;
(二)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靠近道路右边通行,机动车在道路中间或者靠近道路中心线右边通行;
(三)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没有交通信号指示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的机动车道内通行;
(四)在设有主道、辅道的道路上,三轮汽车、拖拉机应当在辅道内通行。
(一)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分道通行;
(二)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靠近道路右边通行,机动车在道路中间或者靠近道路中心线右边通行;
(三)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没有交通信号指示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的机动车道内通行;
(四)在设有主道、辅道的道路上,三轮汽车、拖拉机应当在辅道内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