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人身伤亡交通事故负有同等以上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应当接受交通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为期两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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