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机动车驾驶人取得驾驶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应当予以调查或者对其道路驾驶技能进行测试。经调查或者测试证明其不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收缴其机动车驾驶证,并转递原发证机关予以撤销。测试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本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个人招用持有外省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事机动车驾驶工作的,应当在招用之日起五日内报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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