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五十一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五十一条 行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没有人行道的,靠近道路边行走;
(二)从人行横道横过道路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及时通过;
(三)牵、赶、骑牲畜应当在允许通行的道路上靠近道路右边通行,不得影响其他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
(四)在车行道上不得拦车、带路或者从事兜售、发送物品等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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