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 第一节 现场处理
第五十三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一节 现场处理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应当根据需要进行下列工作:
(一)立即组织抢救受伤人员;
(二)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全面及时地收集有关证据;
(三)在不影响事故现场勘查取证的情况下立即允许过往车辆通行,或者在到达事故现场后即予引导绕行;
(四)其他工作。
(一)立即组织抢救受伤人员;
(二)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全面及时地收集有关证据;
(三)在不影响事故现场勘查取证的情况下立即允许过往车辆通行,或者在到达事故现场后即予引导绕行;
(四)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