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 第一节 现场处理
第五十二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一节 现场处理 第五十二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报告医疗急救机构;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事故证物的位置;同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主动接受调查处理,不得逃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