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 第一节 车辆

第十九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车辆 第十九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
报废机动车回收单位应当建立报废机动车回收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报废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车辆牌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回收日期及报废车辆解体过程中拍摄的照片等图像资料。
报废机动车回收单位应当向报废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车辆回收证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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