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 第一节 车辆
第二十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车辆 第二十条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在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前,应当先行办理报废机动车的注销登记手续。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在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前,应当先行办理报废机动车的注销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