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 第一节 车辆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车辆 第二十二条 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自行车不实行登记制度。但自行车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时按规定对自行车统一编号、敲印、登记,定期报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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