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 第一节 车辆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车辆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状况,限定一定区域,对人力三轮车、摩托车实行总量控制。实行总量控制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