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时,应当让行人和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车辆通过交叉路口同时被放行或者没有交通信号控制时,左转弯车辆应当让相对方向行驶的直行车辆先行;右转弯的机动车应当让同方向左转弯或者直行的行人和非机动车先行。
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交叉路口,未设置导向标志、标线的,左转弯的机动车应当提前驶入最左侧的车道转弯,右转弯的机动车应当提前驶入最右侧的车道转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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