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最高时速为六十公里,公路最高时速为九十公里;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最高时速为二十公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