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四十八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乘车人在装有安全带的座位就座时,应当使用安全带;
(二)除交通事故、车辆故障或者高速公路管理作业等必须行驶、停车的情况外,不得在路肩上行驶或者停车;
(三)发生故障时,不得占用行驶车道检修车辆;
(四)发生故障难以移动时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应当在故障车或者事故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设置警告标志,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紧急停车带或者应急车道内,并立即报警;
(五)遇交通阻塞停车时,车上人员不得在行驶车道内活动或者逗留,驾驶人在夜间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和后位灯。
(一)驾驶人、乘车人在装有安全带的座位就座时,应当使用安全带;
(二)除交通事故、车辆故障或者高速公路管理作业等必须行驶、停车的情况外,不得在路肩上行驶或者停车;
(三)发生故障时,不得占用行驶车道检修车辆;
(四)发生故障难以移动时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应当在故障车或者事故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设置警告标志,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紧急停车带或者应急车道内,并立即报警;
(五)遇交通阻塞停车时,车上人员不得在行驶车道内活动或者逗留,驾驶人在夜间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和后位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