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四十七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四十七条 公交车、公路营运载客汽车应当按照指定的线路、地点行驶或者停靠。
禁止营运中的公交车、公路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客车于当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在三级以下山区公路通行,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在公路两端设置明显标志,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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