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审计条例 第三章 审计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审计条例 第三章 审计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与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依法向审计机关提供与本单位、本系统履行职责相关的数据信息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