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审计条例
第三章 审计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审计条例 第三章 审计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与公安、监察、民政、财政、税务等部门和检察机关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和工作协调机制。审计机关实施审计时,遇行使职权受到限制而无法获取审计证据或者与审计事项有重要关联的信息资料,或者无法制止违法行为侵害国家利益等情形的,可以提请有关部门或者检察机关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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