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审计条例
第三章 审计权限和程序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审计条例 第三章 审计权限和程序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业务分级质量控制和审计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机构、总审计师和审计机关负责人责任。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审计事项,审计机关可以聘请有关专家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和专业鉴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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