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审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浙江省审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使用情况,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以及其他依法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事项进行审计监督,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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