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审计条例 第二章 审计事项和内容 第十条 浙江省审计条例 第二章 审计事项和内容 第十条 审计机关可以依法对预算管理,国有资产、国有资本、国有资源管理使用,政府性基金缴纳使用,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缴纳税款等与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