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审计条例
第四章 审计整改和运用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审计条例 第四章 审计整改和运用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审计工作报告和专项审计调查报告提出审议意见或者作出决议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组织研究落实整改,开展重点督查,并报告结果。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审计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采取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开展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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